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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葡萄酒等福建柘荣县公布3起行政处罚信息k8凯发国际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13

      

    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葡萄酒等福建柘荣县公布3起行政处罚信息k8凯发国际官方入口

      福建柘荣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葡萄酒、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如下表:

      2024年7月25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3件)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公开时间1柘市监罚〔2024〕46号柘荣县琬莹酒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葡萄酒案柘荣县琬莹酒行9235****FJ9G 郑*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上海塞多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雷马士•田园干红葡萄酒”(原产国:法国;保质期:10年;生产商:S.A.S LOUIS DISTRIBUTION;运营商:上海赛多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酒精度:14.5%vol;净含量:750ml/瓶;生产日期:2021.4.5;6瓶/件)20件、“塞多纳庄园•金考拉干红葡萄酒”(原产国:澳大利亚;酒精度:15%vol;生产日期:2018年5月25日;生产商:RED POINTINTERNATIONAL;经销商:卡斯黛乐(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750ml/瓶;6瓶/件)**件,进货单价均为**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葡萄酒时未依法查验并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在调查中补充提交的上述进口葡萄酒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凭证,查明当事人经营“塞多纳庄园•金考拉干红葡萄酒”来源合法。

      当事人经营的“雷马士•田园干红葡萄酒”由烟台迈隆堡凯发k8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灌装,其瓶身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商为S.A.S LOUIS DISTRIBUTION(出口商),未标明境内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代号,且该产品瓶身标明有“原装正品”字样。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的“雷马士•田园干红葡萄酒”共售出12件(其中:2024年1月30日售给柘荣县星辰酒行10件(6瓶/件),销售单价180元/件,其余零散销售12瓶,销售单价45元/瓶),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4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7.19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7.252柘市监罚〔2024〕47号柘荣县长达剪刀厂柘荣县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案柘荣县长达剪刀厂9235****XP5X袁*莲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4日上午10时27分42秒至10时28分08秒当事人员工袁*生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悬挂黄牌工程机械“闽J00595”,型号:FD301)移动钢筋材料。当事人员工袁*生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该叉车未经合格检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另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柘荣县砚山洋42号,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元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7.23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07.253柘市监罚〔2024〕48号柘荣县叶雅婷食杂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柘荣县叶雅婷食杂店9235****P06X叶*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从柘荣县九治黄精酒业有限公司购进6箱九制红风味佐餐酒(6瓶/箱,1.45L/瓶,生产日期:2022年6月19日,保质期:1年,条码:05)用于售卖,购进价格约为*元/箱,销售价为10元/瓶;于2022年7月15日从柘荣县融盛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李锦记蒸鱼豉油(41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保质期:2年,条码:35)1箱(12瓶/箱)用于售卖,李锦记蒸鱼豉油购进价格为*元/箱,销售价格为10元/瓶。于2023年9月1日从柘荣县融盛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贝奇脆萝卜(9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7月19日,保质期:9个月,条码:75)1箱(50包/箱)用于售卖,贝奇脆萝卜购进价格为*元/箱,销售价格为2元/包;于2023年11月14日从柘荣县诚品食品经营部购进1袋(30包/袋)猫眼花生(4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6个月,条码:75)用于售卖,购进价格为*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包;于2024年3月从外面便利店购进2包(8根/包)双汇云米风味香肠(30克/根,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0天)用于售卖,购进价格为*元/包,销售价格为1元/根;于2024年正月当事人从外面店铺购进九味佳油醋汁(268克/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条码:14),购进价格为*元。截至案发之日,上述产品中7瓶九制红风味佐餐酒、3瓶李锦记蒸鱼豉油、13包贝奇脆萝卜、14包猫眼花生、13根双汇云米风味香肠和1瓶九味佳油醋汁未售出,且超过保质期。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5.8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购销台账,故无法查实上述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售出,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九制红风味佐餐酒7瓶、李锦记蒸鱼豉油3瓶、九味佳油醋汁1瓶、贝奇脆萝卜13包、猫眼花生14包、双汇云米风味香肠13根;